泉港区人民法院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公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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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昨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幼儿玩耍被烧伤 监护人要担责任

2019年9月,年仅3岁的小花(化名)自行前往邻居小明(化名,3岁)家里,与独自在家中的小明、小红(化名,系小明亲戚,4岁)一起玩耍。

其间,小花的裙子被点燃导致烧伤。受伤后,小花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其55%特重度烧伤(热汤),三度20%,深二度20%,浅二度5%,全身多处受伤等。经鉴定,小花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住院治疗半年期间,医疗费30万余元。

事发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场看护。小花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花的同伴小明、小红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泉港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共同赔偿小花因烧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身边进行监护,小花的父母也未委托小明或小红的父母照看,小花脱离监护只身一人自行前往小明家中与小明、小红一同玩耍。

小花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本应对其未成年子女尽到足够的照看和监护职责,保障小花的人身安全,并有排除来自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但却让小花远离自己视线范围,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职责而任其在外面玩耍;小明的父母未能意识到幼小子女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危险,也未能对家中具有危险属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致使3名幼儿一起玩耍时小花的裙子在其家中被点燃致伤;小红的父母亦未能尽到监护看管义务。

因此,导致事故的发生系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小花、小明、小红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分别按45%、45%、10%的比例对该事故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分别赔偿小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0.1万余元、6.69万余元。

法官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更应悉心照看,在避免其受到外来侵权行为侵害的同时,也应教育其不要实施各种危险行为,以免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

案例二 教唆儿子运毒品 父亲被从重处罚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租用石狮市某处民房,并将事先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出租房内。之后王某多次指使其子小华(未成年人,化名)将毒品藏匿于该村一树下,待收到购毒款后,通知购毒人员自行取走毒品。

2017年5月4日,王某再次指使小华将0.19克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点时被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在王某住所处查获12包毒品海洛因共计3.53克。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王某利用其与未成年人小华父子关系的身份,多次指使小华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致使小华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据此,法院对王某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三 父亲拒付抚养费 法官督促履行义务

几年前,重庆姑娘黄某与泉州小伙刘某结婚,婚后生下了儿子小凯(化名)。

小凯出生没两年,黄某和刘某就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3月5日,黄某起诉要求离婚。后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小凯由母亲黄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小凯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黄某独自带着年幼的小凯回到重庆老家,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小凯,生活比较困难。后因刘某拒付抚养费,小凯由其母亲黄某代理向泉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注意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考虑到该案的特殊和紧迫,执行法官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刘某到庭,对其批评教育,向其释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其采取查控、限制消费等措施,并警告若未履行义务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和罚款。同时,法官与黄某沟通,向其了解小凯的生活、学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刘某。刘某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把已欠的抚养费支付完毕,双方同意按原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刘某并表示会前往重庆探望小凯。这起跨越1000多公里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得到及时执行。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是孩子的天,不管父母有何矛盾,都不能逃避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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