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昨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幼儿玩耍被烧伤 监护人要担责任
2019年9月,年仅3岁的小花(化名)自行前往邻居小明(化名,3岁)家里,与独自在家中的小明、小红(化名,系小明亲戚,4岁)一起玩耍。
其间,小花的裙子被点燃导致烧伤。受伤后,小花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其55%特重度烧伤(热汤),三度20%,深二度20%,浅二度5%,全身多处受伤等。经鉴定,小花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住院治疗半年期间,医疗费30万余元。
事发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场看护。小花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花的同伴小明、小红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泉港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共同赔偿小花因烧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身边进行监护,小花的父母也未委托小明或小红的父母照看,小花脱离监护只身一人自行前往小明家中与小明、小红一同玩耍。
小花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本应对其未成年子女尽到足够的照看和监护职责,保障小花的人身安全,并有排除来自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但却让小花远离自己视线范围,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职责而任其在外面玩耍;小明的父母未能意识到幼小子女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危险性,也未能对家中具有危险属性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致使3名幼儿一起玩耍时小花的裙子在其家中被点燃致伤;小红的父母亦未能尽到监护看管义务。
因此,导致事故的发生系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小花、小明、小红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分别按45%、45%、10%的比例对该事故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分别赔偿小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0.1万余元、6.69万余元。
法官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更应悉心照看,在避免其受到外来侵权行为侵害的同时,也应教育其不要实施各种危险行为,以免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
案例二 教唆儿子运毒品 父亲被从重处罚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租用石狮市某处民房,并将事先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出租房内。之后王某多次指使其子小华(未成年人,化名)将毒品藏匿于该村一树下,待收到购毒款后,通知购毒人员自行取走毒品。
2017年5月4日,王某再次指使小华将0.19克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点时被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在王某住所处查获12包毒品海洛因共计3.53克。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王某利用其与未成年人小华父子关系的身份,多次指使小华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致使小华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据此,法院对王某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三 父亲拒付抚养费 法官督促履行义务
几年前,重庆姑娘黄某与泉州小伙刘某结婚,婚后生下了儿子小凯(化名)。
小凯出生没两年,黄某和刘某就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3月5日,黄某起诉要求离婚。后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小凯由母亲黄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小凯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黄某独自带着年幼的小凯回到重庆老家,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小凯,生活比较困难。后因刘某拒付抚养费,小凯由其母亲黄某代理向泉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注意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和紧迫性,执行法官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刘某到庭,对其批评教育,向其释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其采取查控、限制消费等措施,并警告若未履行义务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和罚款。同时,法官与黄某沟通,向其了解小凯的生活、学习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刘某。刘某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把已欠的抚养费支付完毕,双方同意按原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刘某并表示会前往重庆探望小凯。这起跨越1000多公里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得到及时执行。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是孩子的天,不管父母有何矛盾,都不能逃避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