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家庭病床服务已于5月1日起实行全省统一收费政策。此举将进一步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务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例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根据福建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家庭病床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建床费和巡诊费,收费方式分为按项目收费和按服务包收费,由患者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收费方式,满足家庭病床建床对象不同形式的收费需求。
在按项目收费方式中,每3个月为一次建床周期,每次收取建床费100元;巡诊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同一天多名医务人员上门巡诊或同一名医务人员重复上门巡诊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此外,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已开展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每次远程巡诊收费40元。
家庭病床服务包以3个月为一次建床周期收费,每次收费1850元,包含建床对象在3个月建床周期内发生的建床费、巡诊费,以及疾病诊断必需检测服务等医疗费用。患者在建床期间因病情发生变化退出家庭病床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收费,即建床费100元,巡诊费每人次50元。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70岁以上高龄老人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的,基本医保按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家庭病床建床费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巡诊费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家庭病床每个建床周期视作一次住院,每个建床周期医保支付时限不超过3个月,每个年度医保支付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现行医保住院支付政策。
例如,某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患者选择按项目收费方式建立家庭病床,建床后1名医务人员每周上门巡诊2次,在一个建床周期内(90天)共巡诊24次,其间发生医疗费用2500元,其中医保目录内费用2000元,则该患者在这个建床周期内发生的费用总额为:100+24×50+2500=3800(元)。按照相关政策,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金额为:100+24×50×80%+2000=3060(元),即这3060元可按现行医保住院支付政策进行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患者的生活照护等服务费用、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设置家庭病床期间,除急诊抢救外,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