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特色建筑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福建日报

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项法规不仅填补了我省立法空白,也是全国首个专门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地方法规。我省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等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对传统风貌建筑做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做到管好用活。在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对传统风貌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规定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对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给予统筹解决;规定政府在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对建设项目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保护内容。

在活化利用方面,《条例》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展服务经营活动;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明确政府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和认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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