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拟出台法规进一步规范大数据采集应用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东南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召开。《福建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初审,福建省拟出台法规进一步规范大数据采集应用,培育壮大大数据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数字福建是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战略资源和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进一步规范大数据的采集应用,培育壮大大数据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出台我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十分必要。记者了解到,该草案围绕大数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数据采集生成、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产业发展、安全管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针对较强。

据了解,在此次的草案中,拟在该条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大数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内容。还有专家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大数据的定义不够准确,大数据除了数据集合外,还包括基于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因此建议在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内容。

同时,还有代表和部门提出,政务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但部门间数据壁垒、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以有条件共享为由,不予共享数据,影响了政务数据共享和使用效率。因此建议参考外省规定,在草案中规定,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也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依据。

在数据开放开发方面,有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数据治理水、拓展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公共服务产品等方面内容。规定未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台的设区市可以依托省台开设地方专区,优先开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需求度高的数据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

在安全管理方面,该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发展并重,建立健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采取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检查巡查等措施,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漏、防盗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草案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内容的数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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