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进出道路时,因低头系安全带,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泉州台商投资区交警大队联合多部门开展深度调查,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李某所属公司被罚款4.5万元。
低头系安全带 司机大意酿成事故
去年5月10日10时48分许,李某驾驶闽C7818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东园镇秀涂村中交二航局搅拌站卸完沙子,从中交二航局门口驶出向左转弯时,因低头系安全带,与沿杏秀路由东园镇往秀涂村方向行驶、由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林某)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林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泉州台商投资区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当年5月13日,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调查,泉州台商投资区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今年4月28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教育培训不到位 车辆所属单位被罚4.5万元
事发后,泉州台商投资区交警大队启动深度调查程序,并提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成立调查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公安分局、总工会和东园镇政府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
深度调查结果表明,肇事的闽C78183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洛江区顺兴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虽把驾驶员李某纳入教育培训,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调查组建议由该公司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今年1月4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洛江区顺兴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守法、防御性驾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