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日前,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规定,低瓦斯矿井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且应当在“新建矿井投产验收”“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等时间点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公示制度要求,相关鉴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负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且工作时间达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瓦斯防治专业水平。值得一提的是,闽经贸能源〔2012〕478号文所设定技术人员准入条件已不符合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公示制度相应地将技术人员职称准入条件提高一个档次,即相应将原助理工程师提升至工程师,原工程师提升至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