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八种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泉州市近日印发《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针对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交往行为,明确提出“八个不得”,细化政商交往规范。
不得利用职权收取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博饼等活动安排,违规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放贷、借款、借物,或者变相占用车辆、机器、房产等资产。
不得在招商引资、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执法监管、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涉企服务中推诿扯皮,对企业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不得插手和干预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企业经营活动,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规在民营企业兼职取酬、挂靠证书、持有干股或股份。
不得官商勾结,经营政商小圈子,在落实惠企政策、获取荣誉资格、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不得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乱募捐,或者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合法财产。
不得未经批准,参加商会、协会的成立、换届等活动,出席企业举办的商业性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
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区域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记者 许雅玲 通讯员 李欣洋 尤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