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曝光案例

泉州晚报

为进一步警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记者 王金植

泉州市荣菲钻井有限公司在隧道上方挖砂、采石、爆破作业案

2020年5月1日,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发现,泉州市荣菲钻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周基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彬)在金光隧道中段顶部钻井,涉嫌在公路隧道上方挖砂、采石、爆破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朱某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0年1月19日下午,接群众举报,泉港区应急局依法对前黄镇三朱村都巡173号铁皮仓库房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朱某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朱某辉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福建安鑫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0年3月24日上午,泉港区应急局依法对福建安鑫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其他单位,却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平神马(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规作业案

2020年4月7日上午,泉港区应急局依法对中平神马(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4月4日、4月5日该公司在生产车间检修改造时有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但未开具特殊作业票(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孙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安全管理员姚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泉港区石安电脑加油站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2020年4月8日上午,泉港区应急局依法对泉州市泉港区石安电脑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站正在检修改造,现场实际与安全评价报告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加油站暂时停止施工,未经整改验收不得开业。4月15日下午,泉港区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在4月14日至15日期间仍存在加油服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刘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加油站站长傅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闽C-98TS5号轻型厢式货车非法运载危险货物案

2020年4月14日,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县道303线东园阳光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闽C-98TS5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南安石井华龙油库运载700升柴油前往台商区东园镇阳光村。经查,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4月16日,台商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案当事人给予罚款3万元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明兴气体经销部供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案

2020年4月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函后,依法对位于东园镇下垵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明兴气体经销部进行检查。经查,泉州台商投资区明兴气体经销部供应给某公司的气瓶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该行为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福建省南安市盈峰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破坏电力设施案

2020年3月19日,泉州市工信局经信综合执法支队出动执法人员到南安市丰州镇垃圾转运站现场调查发现,福建省南安市盈峰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垃圾车在倾倒完垃圾后,升起的后箱未放下,在穿过10千伏石砻线时与线路刮碰,致使线路跳闸并受损。该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和《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嫌破坏电力设施。市经信综合执法支队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