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 反遭索赔10万元
法院:存在出轨行为,得赔5000元
泉州网4月14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叶绿萱 许煌燃)小静(化名)婚内出轨,却先起诉离婚,不承想丈夫反戈一击,向其索赔精神损害10万元。日前,泉港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
案情
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索赔10万元
小静与小明(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花(化名)。
去年10月,小静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泉港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抚养婚生女小花,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中,小明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花也应由其抚养,且提供小静与异性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滴滴打车记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主张小静自2015年起在婚内多次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对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小静虽对这些聊天内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她辩称虽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聊天情形,但不存在实际出轨之实,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前提系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之实,而此案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小明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
存在出轨行为 得赔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婚后感情纠纷已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小静的离婚请求予支持。
根据小明提供的小静与其他异性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结合小静的陈述,可以认定其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对小明的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和辖区的生活水平,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小静赔偿小明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同时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裁判。
说法
夫妻彼此忠诚 也是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亦是法律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小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小明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虽然《婚姻法》规定,关于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中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小静的不道德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亦有悖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此,小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小静因婚内出轨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的保障,受害方应注意自我保护,提前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自身精神损害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