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指导意见

泉州晚报

规定经营范围 全市“一证通行”

泉州网4月10日讯 (记者李菁 通讯员王伟成)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行为被正式纳入规范管理范畴。

“扫一下二维码,一瓶饮料就出来了。近年来,为满足青少年就近购买食品饮料的需求,不少体育运动场馆、食堂等公共场所陆续出现自动售货机。”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相关负责人说,这些自动售货机极大方便了年轻人购物,但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意见》的出台,令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自动售货机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有章可循。

据了解,《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店铺、在预定地点利用扫码(投币等)自动给货的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行为。许可核准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和仅限由自动售货设备现制的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不含自酿酒)。但无人食品超市参照一般食品经营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不适用该意见。

许可模式:《意见》实行全市“一证通行”制度。即全市范围内,在一个县(市、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后,到其他县(市、区)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无须再办理许可,只需将设置点向原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办理申请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时,在作出申请材料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且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承诺后,免予现场核查。取得经营许可后,新增或撤减自动售货机设置点的无须办理许可变更,但应履行报备手续。当自动售动机设置点全部撤销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

报备流程:《意见》简化了许可报备流程,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股)报备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情况;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后,新增或撤减设置点的,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科(股)报备;设置点跨许可辖区的,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股)受理报备后,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再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转抄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有效避免经营者因备案而来回奔波。

同时,《意见》还对自动售货机质量作了具体要求,对设置点的选择也做了明确规定。如设置点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放置于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管理范围和非商业经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诺事先取得所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置点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碍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等。

此外,《意见》还对食品自动售货机应当公示内容、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等方面一一作了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