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擅闯工地不慎被狗咬伤 狗主人被判担责赔偿

泉州晚报

泉州网4月9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康丁岚 陈全胜)擅闯工地现场,赵某不慎被狗咬伤,花了医疗费1700余元,谁该为此埋单?近日,德化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狗主人钱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551元。

为何赵某擅闯工地被咬,狗主人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咬人,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没有过错也要担责,除非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案情:擅闯工地看房 不慎被狗咬伤

去年11月中旬,男子赵某独自到德化县某在建楼盘的工地现场查看房屋建设进度,经过工地狗舍时,不慎被里面的狗咬伤了右小腿,打了好几针狂犬疫苗。之后,赵某向狗主人钱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协商不成。

今年1月3日,赵某将钱某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1702元、误工费1462元、护理费627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200元等共计4192元。德化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告:尽到管理义务 无需承担责任

经调查,钱某是工地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照看工地材料及办公设备,主要在夜间进行巡查,为此特地养了一只狗帮忙看护,还自建了一个简单的狗舍,并在靠近通道的方向堆放了建筑材料进行简单隔离。

钱某认为,赵某在无售楼部工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引领、陪同下,未经同意便进入建设工地并擅自离开安全通道,流连于危险地带,才被狗咬伤。

钱某还说,作为狗的主人,他已经用铁链拴住狗,并进行了简单隔离,明显尽到了管理义务,赵某贸然靠近狗屋,才被咬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已构成侵权 得赔偿1551元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作为饲养人,虽然用铁链将狗拴住,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狗咬伤赵某,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赵某虽为受害者,但其未在工地管理人员的陪同下,独自进入建筑工地,并且离开安全通道走到狗舍附近,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钱某作为饲养人的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551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均没有异议,钱某当场将赔款付给赵某。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主人都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对于宠物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房屋业主有需要到工地现场查看的,一定要有现场工作人员的陪同,佩戴安全头盔,走安全通道,注意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