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安溪法院及时通过“远程视频”开展“云”审判,确保刑事审判“不打烊”。3月31日上午,安溪法院采用“云”审判方式,通过“远程视频”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锋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获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吴某锋通过微信联系洋酒批发商(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某品牌白兰地酒,并将部分假冒的某品牌白兰地酒通过其本人经营的某酒吧出售,从中获利。至被查获时,吴某锋共销售该假冒品牌白兰地酒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东南早报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吴淑玲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