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泉州丰泽两家企业被重罚

看丰泽

近期,在各个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丰泽区结合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先后发布四起辖区安全生产处罚案例,以身边的事例引导各企业、个体户强化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反应较好。

现继续通过“法律依据、案例介绍、处罚结果、温馨提示”等四个方面,对辖区最近发生的两起消防安全处罚案例进行汇编。

1.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或消防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介绍

2020年3月18日,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

处罚结果

对该超市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30600.00元)。

温馨提示

消防设施管理是以消防公共安全的有效保障和治理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是人们做好防火安全和预防、消灭火灾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切实防火患于未“燃”、灭小灭早,最大限度避免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依法落实消防设施管理标准。

2.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或营业案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介绍

2020年1月20日,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泉州某文化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结果

对该文化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温馨提示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类场所往往人员高度密集,流动量大且周转快,加之该类场所不同的用途和特殊的建筑设计,使其潜藏着较大程度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很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