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漠视安全生产隐患 泉州丰泽两家企业被罚

东南早报

(东南早报记者记者李菁 通讯员郑玲玲)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丰泽两家企业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罚。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0年2月27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北峰工业区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某模具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的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提醒,特定的生产作业条件下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深刻的认识,在工程项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签订的所谓《安全协议》,既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又不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单位或者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19年9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泉州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局对泉州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 的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提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