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19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长鑫)采购来的橄榄不合格,某超市被罚款5.1万元,“受害者”超市能否要求销售商厂家赔偿其损失呢?车未年检,出事故了,保险公司拒赔是否站得住脚?昨日,记者从泉港法院采访这两个维权案例。
超市被罚款5.1万元状告销售商和厂家
2018年4月,某超市向泉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购买24瓶冰橄榄用于销售,该批冰橄榄系泉州某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生产。
同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抽样检查中发现这些冰橄榄中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有关标准,属不合格食品,遂对超市处以罚款5.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9.2元。超市觉得很冤,将贸易公司和食品公司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超市以买卖合同诉至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方为某贸易公司。该案中,超市因销售贸易公司供应的不合格食品冰橄榄而受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由贸易公司予以赔偿。食品公司与超市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贸易公司赔偿超市损失51039.2元。
法官提醒,在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生产者、销售者均有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肇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016年9月,林某驾驶货车和骑着二轮摩托车的田某(载着赵某)相撞,事故造成田某和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与田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某检验公司系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此后,赵某将林某、田某、检验公司、保险公司均告到泉港法院,要求林某、田某、检验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67840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以货车未年检为由抗辩,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该车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未年检并未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与事故的发生不具关联性。且保险条款中以与保险风险无关的“未年检”作为免责事由,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且相关条款未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未年检”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赵某65127元和72652元。
法官介绍,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事故双方得到更好的赔偿。若简单认为肇事车辆未年检属于免责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应当认真阅读并询问保险公司拒赔事项或免责事由,同时要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对机动车进行年检,避免出现意外情况耗神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