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布补充通告 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泉州晚报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补充通告

泉州网2月10日讯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8日,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九条措施的通告》的基础上,发布补充通告。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在执行《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九条措施的通告》的基础上,补充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泉人员(含到过上述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从入泉之日算起,下同)。

二、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泉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三、居家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管理的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一律由社区(村)负责报告120转送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四、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等5种类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定点集中,单间硬隔离。

五、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或同房屋共同生活者,除一人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定点集中,单间硬隔离。

六、对上述5种类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遇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人,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引导协助病人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八、近14天内由居住地外的县(市)返回的人员,一律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对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体温、医学观察和随访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一律视情况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