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泽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结合丰泽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在丰泽区全境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