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周岁男孩溺亡小区景观池,家长状告开发商和物业

东南早报

2018年10月,德化一名1周岁的男孩在小区景观池内溺亡。事发后,其家长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近30万元。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泉州中院审理并判决了此案。

事发:1岁男童不幸溺亡 父母起诉开发商和物业

2018年10月的一个晚上,唐某用小推车将1周岁的外孙赵某携带至小区楼下,随后赵某脱离监护,自行步行游玩至40米外的景观池,不慎跌入水池内溺水窒息死亡。

据了解,事发时景观池水深30厘米,水面离廊道地面10厘米,水池边的柱子上设置有“请勿戏水,小心有电”的警示标志。

赵某的父母认为,事发景观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措施,蓄水水位高达几十公分,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开发商作为该景观池的所有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现由于小区景观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其共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判决: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担责5%

一审法院德化法院经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赵某仅有1周岁,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与预见能力。赵某的父母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将其交给外公唐某照看,而唐某未能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赵某脱离监护,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池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能有效地履行危险控制义务,使赵某无法接触景观池。同时未安装监控,导致没能及时发现险情。故物业公司对赵某的死亡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

另外,涉案景观池的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设计不规范的情形。且开发商将房产项目及景观池等经验收合格后出售交付给业主后,其义务已履行完毕,开发商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德化法院判定受害人家长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泉州中院认可了该责任认定,并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某父母经济损失共计约4.5万元。

法官:家长应时时谨慎 履行好监护职责

本案主审法官称,近年来,由于家长疏于监护管理,导致小孩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官司的情况并不鲜见。出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粗心大意,怀有侥幸心理,却不知会将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地。作为家长,应当时时谨慎,对小孩切实负起监护职责。

此外,法官还建议,物业公司应谨慎注意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范,避免纠纷的发生。(东南早报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郑东灏 黄燕燕)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