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律所主任知法犯法虚构买房诈骗被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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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海口1月8日电 (王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海口市美兰区某律所原主任宁某雄虚构事实代理买房进行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美兰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宁某雄虚构可以代理被害人崔某向法院竞拍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23号乔海商城一套房产的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买受法院变卖房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代理合同,应全额退款。同时,宁某雄以海口市美兰区某山律所的账户收取了崔某履约保证金20万元。宁某雄未将该款用于履行合同,而是个人使用,其将该款分两笔各10万元分别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及赵某生账户。至今该20万元未能追回。

2018年5月13日,宁某雄虚构可以代理被害人王某参与竞拍海口市滨江温泉花园一套房产的事实,双方签订了“买受拍卖变卖房产委托代理服务合同”。次日,宁某雄以某山律所的账户接受了王某人民币83万元购房款,将该款其中65万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清偿个人债务,15万元转入袁某的账户,余款用作个人花销,未用于该房的竞拍。两个月期满后,宁某雄退回人民币5万元给王某,余款人民币78万元拒不退回。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宁某雄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宁某雄的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6月13日,民警从袁某处追回人民币28000元并予以扣押。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宁某雄虚构可以代理被害人郭某参与竞拍海口市龙华二横路一套房产的事实,双方签订了“买受法院变卖房产委托代理合同”。而后,宁某雄以某山律所账户两次收取郭某购房履约金和部分购房款合计人民币32万元,并约定该款仅限用于向法院竞拍该房。宁某雄在收到32万元人民币后,由其个人使用,其将款项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及赵某生、袁某等账户,并隐瞒郭某。同年7月18日,前述房产公开拍卖,宁某雄未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也未参与竞拍,后该房子被他人买走。被害人郭某报案后,宁某雄亲属将该款全部退回,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