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2月1日起实施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记者王金植)昨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要求,并对零售店(点)的面积、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做出具体要求。

居民小区不得设零售店

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连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经营条件仍有待提高,未形成系统的安全技术标准等问题。新行业标准的出台,将部分不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明确,有利于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环节,降低和减少安全风险,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规范》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外部距离方面,《规范》明确规定了零售店(点)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加油站等重点场所的外部最小距离为100米,其他场所最小距离为50米,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最多存放300箱烟花

《规范》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应超过100公斤。零售店(点)可按照店面面积的大小确定烟花爆竹产品的存放数量,最少的可存放50箱,最多的可存放300箱。

《规范》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可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开展销售经营,并对建筑结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规范》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规范》要求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