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记者王丽虹 通讯员张恒)针对群租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近日,鲤城公安分局金龙派出所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整治行动,连日来,辖区共有12名出租房房东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行政处罚。
12月14日,金龙派出所民警在鲤城区赤土社区检查时发现,共有李某等12名房东在房屋出租期间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警依法对这12人分别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据介绍,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用于出租供他人居住(含商住合用)的房屋,不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酒店、商铺等。
警方提醒,房东和承租人,可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通过“智慧房屋”进行登记,也可以扫码添加“房屋出租自主申报”小程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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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