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早报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李培兴 丁钊珑)昨日上午,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其中,一名女被告人借款250万元未还,却隐匿转移211万多元财产,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12月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英、被告肖某胜返还原告张某姬借款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7年7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蔡某英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文书,但蔡某英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11月22日至今年3月1日期间,蔡某英利用其名下的银行卡隐匿、转移财产211万多元。今年8月8日,经书面传唤,蔡某英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蔡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随后,被告人苏某楚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开庭审理。经法院判决,晋江市某升鞋材有限公司偿还泉州某信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438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至6月间,某升公司实际控制者苏某楚收取租金13万多元,并隐匿上述款项用途去向,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后来,苏某楚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偿还8万元。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经法院依法拍卖分配给原告6万多元,但仍尚不足以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苏某楚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