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刑 投放210万粒蛤苗修复生态

东南早报

13日下午,在泉港区法院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钟某恩将210余万粒蛤苗投放到泉港区山腰湾海域进行生态修复。此前,钟某恩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泉港区法院开庭审判并促成生态修复协议。

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钟某恩投放210余万粒蛤苗

此前的11月29日,泉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钟某恩、钟某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钟某恩雇佣钟某洋等人,由钟某洋驾驶一艘装有水泵、水泥分离器和三角形吸靶刺等设备的渔船,利用禁用的渔具拖曳泵吸靶刺在泉港区山腰湾海域进行捕捞花蛤作业,其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双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人钟某恩、钟某洋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钟某恩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钟某洋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船只一艘及船上渔具(含水泵、三角形吸耙口和水泥分离器),予以没收。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的审判理念,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召集区检察院、司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山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召开生态修复协议签订协调会,与钟某恩达成生态修复协议,要求被告人钟某恩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在本区山腰湾海域增殖放流菲律宾帘蛤207.18万粒以上。

法官解释,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此次增殖放流旨在通过破坏生态者的亲身实践,修复其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东南早报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连青竹 林直莲 林长鑫 文/图)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