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仲法)毒品害人,也最终害了自己——跨省贩毒的梁春波以及下家王新法,依法被执行死刑。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初,被告人梁春波从广东省毒贩“老鬼”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73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835粒、氯胺酮(俗称“K粉”)2250克等毒品后,分别在泉州市、福州市等地销售给被告人王新法等人。
2014年4月至6月初,王新法从梁春波处购得冰毒14126克、麻古4305粒等毒品后,将其中部分毒品兜售给王某刚、樊某鹏(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林某坚等人。
2014年6月5日,公安人员在丰泽区泉州高速公路西福出口收费站抓获王新法,并从其手提包内查获冰毒1646克,从其租房处查获冰毒69.5克、麻古30克及其代梁春波销售的71瓶含氯胺酮成分的瓶装液体1087.5克。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春波、王新法非法购买、销售冰毒、麻古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他们分别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王新法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罚的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春波、王新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梁春波、王新法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梁春波、王新法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判处贩卖毒品犯梁春波、王新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了死刑命令。
12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梁春波、王新法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