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17岁女孩酒后坠渠身亡 同饮者及相关部门判赔24.5万

泉州晚报

在与5名朋友喝酒后,17岁女孩李某又与他们一起吃夜宵,由于醉酒,李某不慎掉入水渠身亡。日前,经鲤城法院审理,5名同行人与相关部门被判赔24.5万元。

17岁女孩坠渠身亡 同行者一无所知

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李某与朋友王某、邓某、尤某、杨某、禤某,一起到鲤城区浮桥街道某烧烤摊吃夜宵。此前,他们已经先后在酒吧和KTV饮酒,李某已呈醉酒状态。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李某走至烧烤摊附近的水渠边上,不慎从渠道防护栏的缺口处跌入渠中溺亡。

事故发生十几分钟后,王某等5名同行人才发现李某不在现场,寻找未果后,几人离开现场,并未报警和通知李某母亲。当日上午7时许,几个人才报警查看监控,得知李某掉至水渠的惨剧。

今年1月4日,李某父母将5名共同饮酒者和2家市级单位诉至鲤城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元左右。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主体较多,法院合议庭花费近半年时间,终于厘清涉案水渠相关单位,最终确定了5名共同饮酒者和鲤城区某管理局、鲤城区某公司和鲤城区某服务中心3家单位为该案共同被告。

涉及主体较多 5人及相关部门赔2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5名共同饮酒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某过度饮酒行为未进行提醒和照顾,在她离开烧烤摊呕吐且长时间未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报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鲤城区某公司对案发现场出现护栏缺口未及时修缮,鲤城区某服务中心对案涉内沟河也未尽到应尽的管护责任,都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疏于维护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而死者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未履行到位的主要过错责任。因此,该案存在多项竞合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多角度分析各自过错情况。日前,各方达成调解协议,5位共同饮酒者及鲤城区某服务中心、鲤城区某公司共计支付赔偿款24.5万元,案件顺利结案。■记者 许小程通讯员 洪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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