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无端怀疑刺死工友,凶手伏法,执行死刑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张善柏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简要案情: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善柏与被害人汪某(女,殁年45岁)同系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张善柏因怀疑汪某举报其上班期间脱岗,对汪某心生不满。2017年12月10日14时许,张善柏携带一把三棱刀到汪某所在的公司宿舍内,与汪某发生争吵。张善柏持三棱刀捅刺汪某背部数下,致汪某受伤倒地,后又不顾汪某哀求,双手掐扼汪某颈部,致汪某失血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善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善柏因无端怀疑被害人举报其脱岗,持刀报复行凶,捅刺被害人背部数刀后,不顾被害人哀求又掐扼颈部,致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张善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善柏不服,提出上诉。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张善柏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张善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死刑命令。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