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惠安:商家虚假宣传,被判三倍赔偿消费者

泉州晚报

12日最新消息,天猫2019年“双十一”交易额突破千亿,只用了1小时3分59秒,比2018年提前了43分钟。双十一前夕赶上快乐周末,网友的消费热情也被放飞,在大家疯狂扫货、快速“剁手”中,有些商家则在违法边缘试探,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已不鲜见。当我们在享受便利时,遇到纠纷、权利被损害怎么办?且看惠安法院这起案件,教你如何维权——

案情:购买鱼竿 遭遇虚假宣传

家住惠安的小张在某网上买了4根鱼竿,标明产地为日本,并支付了货款5591.7元。而当他收到货时却发现,产品上无中文厂名、厂址。后来他进一步得知,该鱼竿品牌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并非日本品牌。经沟通,小张向渔具店退回鱼竿,并支付了运费41元,渔具店接收退货后,向小张退回了货款5591.7元。因不满处理结果,小张向惠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渔具店赔偿自己的损失16775.1元,并支付退货费用41元,合计16816.1元。

判决:假一赔三 并支付退货邮寄费用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鱼竿,双方之间建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对涉讼鱼竿的产地描述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提供商品具有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775.1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退货邮寄费用41元。

提醒:注意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和“假一赔三”“假一赔十”权利

经办法官提醒,市民网购物品不满意时,注意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但以下四种情况,不能享受该权利: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遇假货,还可以积极行使“假一赔三”“假一赔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泉州晚报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庄福明)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