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贸易公司走私百吨废五金被罚10万 一涉案人员获刑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面对严管的海关,位于晋江的一家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吴某景的操纵下,暗度陈仓走私100多吨废五金。案发后,该公司不仅被罚10万元,吴某景也落了被判刑的下场。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取得《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该许可证进口商为福建吉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洲公司),利用商为建隆公司,商品名称为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有效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据悉,吉洲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成立,2016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施某,吴某景为实际负责人,2018年6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某阳。

吴某景以被告单位吉洲公司名义,在香港购买一批废五金105.98吨后卖给刘某(另案处理),并于2017年11月2日使用建隆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向泉州海关申报进口。这批废五金进口后没有按照监管规定运到建隆公司作为原料使用,而是运到该公司过磅生成入库记录,未实际卸货进行加工,随即再被运至广东佛山交给刘某指定的委托收货人。

吴某景供述,一吨废五金的售价是4500港币,总共卖了476910港币,这笔货款还包含报关报检费、税款、海运费、拖车费等。

2017年12月19日,吴某景经泉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今年5月24日,吴某景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罚金5万元。

经审理,泉州中院认为,吉洲公司、吴某景逃避海关监管,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05.98吨走私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案发后,吴某景经侦查机关传唤,自动归案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景已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吴某景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吉洲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10万元;以犯走私废物罪,判处吴某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