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男子污染环境被判刑 还罚赔300多万元

东南早报

男子陈某违法私建土炼油加工点,买来废机油,经简单加热蒸馏后作为成品油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环境。

昨日上午,晋江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共计310.66万元。这是晋江宣判的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东南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李培兴 陈瑜滨 文\图

陈某的土炼油加工点已被取缔

案发

私建土炼油加工点 无证污染环境被取缔

2018年6月,晋江罗山街道的陈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晋江内坑镇建设并投用土炼油加工点。约一个月后,陈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废机油加工点。

陈某买来废机油,经过加热蒸馏后,加工成成品油出售。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污管道排放到外环境中,严重污染了环境。

当年9月,晋江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该加工点,现场扣押了19吨未处理的废机油,环保部门在现场抽取加工点排出来的废水进行检测。

公诉

废水直排污染环境 应承担损害修复费用

今年8月23日,晋江法院首次组成“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案、贩毒案。这是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晋江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晋江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非法处置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且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锌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该被告人又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贩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废机油,经简单加热蒸馏后作为成品油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环境,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305.46万元。

宣判

判被告人有期徒刑 赔偿305万多元

昨日上午,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支持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同时,陈某被判处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2946600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8000元。

说法

判决承担各项损失 加大惩罚力度

法官介绍,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各项损失305万多元,从经济上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大污染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污染环境的犯罪在经济上也付出沉重的代价。

据介绍,这是晋江宣判的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去年,晋江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赔偿生态修复经济损失347400元。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某某租赁晋江安海镇一楼房,雇人从事鞋模咬花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一条PVC管道直接外排至加工点外的草地上。经检测,其外排口废水重金属超标。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