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六项举措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泉州晚报

三成以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

泉州网10月22日讯 (记者蔡紫旻 通讯员康丽琼)按照泉州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结合泉州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日前印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六大举措,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根据《通知》要求,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市、区)财政局采取自查,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包括对在途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于采购公告中设定特定行政区域以及特定业绩妨碍公平竞争的,一律要求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进行修正。同时,强调今后采购文件中不得设定特定区域(如“××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等相关限制公平竞争的条款。落实中性竞争原则,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参与采购成本,《通知》明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减少或取消供应商需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原则上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

支持采购人视项目情况,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红名单(红榜)上的信用优良企业可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额。各级采购监督部门及采购人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应当在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等,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相关款项支付在收到发票后不得超过30日,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加快支付进度,原则上不超过15日。

《通知》还明确,要严格执行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通过一定的内部程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改变代理服务“重过程、轻结果”的管理导向。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开标结果等公告事项,则应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网上公开结果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咨询、质疑回复工作,畅通救济渠道,采购人应会同代理机构做好供应商的咨询。对于质疑事项,相关答复应立足于沟通和释疑,提高采购透明度,有关回复事项应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