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筑垃圾禁入晋江洛阳江滩地写入草案

海峡都市报

建筑垃圾禁入两江滩地写入草案

泉州两江水环境保护条例二审稿,新增黑臭水体整治、建筑垃圾处置等两条款

海峡都市报8月29日讯(记者 徐锡思)黑臭水体治理、建筑垃圾处置,拟纳入泉州两江保护立法条款!昨日上午,泉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和表决稿备受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灿辉主持会议,还提出了关于2019年1月~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质提速等审议意见,关于泉州市石化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评议意见,并表决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人事任免。

海都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一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经反复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形成递交草案二审稿,分为五章、三十一条,进一步精简到约6000字,更加凸显泉州特色。

针对黑臭水体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了一款条文作为第二十二条“水体排查治理”,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达标期限,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此外,针对备受诟病的建筑垃圾侵占河道滩地等行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应坚持综合施策、堵疏结合。为此,草案二审稿在“禁止行为”条文中增加了一款规定,明确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海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还对建筑垃圾侵害两江流域增加了罚则,大大增强了威慑力:违反规定堆放、贮存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就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修改,特别是在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区分了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罚款金额。草案二审稿还对一些文字和条款顺序进行修改和调整。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