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未还清助学贷款 安溪一名大学生成被告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谢坤特)当初解决燃眉之急的助学贷款,小李毕业后未能还清,因而成了被告。日前,在安溪法院的督促下,其和父亲将6000元贷款偿还给了信用社。

案情:贫困学子发愁学费 助学贷款解急

2012年的暑假,安溪人小李如愿考上了大学。高兴之余,全家人却为学费发起了愁。就在一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得知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2012年9月21日,在获悉了相关贷款流程后,小李带着准备好的手续资料,与父亲老李来到了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小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及住宿费,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333333%,按年结息。老李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合同签订后,湖头信用社依合同约定支付了贷款12000元,解决了小李上学的燃眉之急。

起诉:到期贷款未还 信用社提起诉讼

转眼五年过去了,当年的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也到了。借款后,小李只还了6000元,剩下6000元及至2017年9月的利息迟迟未能归还。

然而,小李读完大学就没回来了,老李也不知所终。湖头信用社几经辗转,仍未能联系上小李和老李。

无奈下,2018年10月,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湖分社(原隶属于湖头信用社,2018年1月1日起独立于湖头信用社,相关的债权债务由新湖分社承受)将老李、小李起诉至安溪法院,要求偿还贷款。

案件受理后,老李、小李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李、老李应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湖分社借款6000元及利息。

进展:判后多方督促 被告主动还清欠款

判决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小李大学刚毕业不久,可能因忙于找工作忘了及时偿还贷款,或尚无收入来源暂无还款能力,逾期未还贷款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甚至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法官于是来到小李所在村居,希望通过村干部,向小李及其父亲转达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最终老李、小李主动到信用色缴清了尚欠助学贷款,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承办法官表示,助学贷款是国家政策支持下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大学生若不及时还助学贷款,受损害的不仅有银行的资金,还有学生个人的信用、社会各界的温暖关爱以及良好的助学机制。

法官提醒广大大学生,如大学毕业生刚参加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还款,也应及时与银行联系,寻求妥善还款方式。若拒不偿还助学贷款将留下“信用污点”,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信用惩戒,在贷款、买房、出行等方面处处受限,可谓寸步难行。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