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东南早报

昨日,《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已经发布并向各界征求意见。《办法》对骑车逆行、超载、打手机等交通陋习以及车辆加装、横穿马路、车辆停放等方面,均予以详细的限制和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骑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者,自愿协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服务或者主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办法》中市民最关注的一些焦点,记者多方采访予以解读。

焦点1

骑车逆行

因在非机动车道逆行 2017年至今12人死亡

●“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画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不得逆行。”

昨日下午6时许,记者在市区刺桐路、丰泽街等路段发现,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乱象在街头尤为普遍。

“去年年底,我就被逆行的电动车撞了,小腿骨裂。电动车逆向行驶的情况在泉州还是比较严重的,很多人并不知道电动车必须靠右行驶,外卖骑手、快递员等经常用很快的车速逆行,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市民赵小姐说。

据交警介绍,从2017年1月至今,由于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引发交通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

2017年9月28日晚上,郑某饮酒后骑电动车逆行在新门街芳草园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与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车迎面相撞,事发后郑某当场逃逸。与其相撞的电动车驾驶员王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今年5月,泉州中心市区针对电动车逆向行驶开展统一行动,首次查处行动仅一个上午,在鲤城、丰泽辖区就有118名电动车驾驶人因逆行被抓。当时,交警以口头教育、发朋友圈曝光的方式,让这些驾驶员认识到自身错误。

焦点2

骑车载人

成年人仅限在座位后部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成年人仅限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乘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客佩戴安全头盔。”

昨日下午下班时间,记者在市区多个路段观察到,骑电动车载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在田安路上,一位市民前面载着一名幼儿,后座还载着一位老人,飞快地穿梭在人群中。幼儿双手扶着后视镜,并无任何安全措施。

“今年过年前,我家的一个亲戚用电动车载着两个孩子出门,小的读幼儿园,大的读初中,一个站在前踏板,一个坐后座。刚出门没多远,他们就和另外一辆电动车正面撞上了,小的直接从车上摔下来,鼻骨撞断了。其实孩子在电动车前踏板上不管是站着还是坐着都很危险,一是容易被甩出去,二是影响家长驾驶,限制电动车载人还是有必要的。”市民陈女士说。

“如果规定可以在后座用固定座椅承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应该详细规定什么样的固定座椅才安全合规。另外,12周岁以下儿童包括出生几个月、1周岁、2周岁的幼儿,他们自己坐后座真的安全吗?”市民李小姐说。

“成年人为什么不能载成年人呢?我们同事之间经常‘拼车’上班,两人一辆电动车挺方便的。如果以后一人一辆车,路上不是更堵?”市民黄先生说。

焦点3

骑车持物

行驶中不得持物 禁看手机打电话

●“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单手持物、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昨晚,在市区东街与南俊路交叉口,记者看到驾驶电动车来来往往的市民中,不少人拿着手机打电话和回复微信。其中,多位外卖小哥更是“机不离手”,在快速行驶过程中一手紧紧地拽着手机,随时等待平台派单。

市民张先生说,在路上经常看到有人骑车时使用手机,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类行为必须严查”。

交警介绍,骑车时双手离把、单手持物、看手机打电话,都是很危险的行为。

去年8月7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一男子一边骑电动车逆行在市区江南大街上,一边看手机,未注意到前面停放的一辆轿车,直接撞上了轿车的尾部,男子受伤倒地。鲤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调查后发现,该男子还存在醉驾行为,除了要承担事故的全责,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4

推行横穿

骑电动车横穿马路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严禁在机动车道内穿插通行。”

据交警介绍,下车推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不少非机动车过马路的交通事故,是因为没有下车推行。

昨日下午,记者在市区刺桐路与泉秀街路口的非机动车红绿灯处观察了15分钟,绿灯亮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绝大部分骑车过斑马线,无人下车推行。之后记者在市区多个路口看到,骑车过马路的市民多如此。

“上下班车流量大,有些路口电动车和行人在等红灯时把后方的人行道占满,让过路的行人没法通行。如果不快点,一个绿灯过不去,还得等下一个。不过大家都赶着过马路,很容易发生摩擦。”市民蔡小姐说,之前自己过马路时,背着单肩包被一辆快速通过的电动车后视镜勾住了,包掉在地上,里面的东西也掉得到处都是。

“规定骑电动车过马路要下车推行,肯定是为了安全考虑。但这一点也会给市民带来‘压力’,比如一些比较瘦弱的女生和老人,推电动车还挺吃力的,如果要从天桥过马路就更吃力了。有些道路比较宽,一个绿灯的时间无法推车通过,对赶时间的人来说就比较麻烦。比如在刺桐路,行人常要等2次红绿灯才能走过马路,如果推着电动车走,可能比行人通过的速度还慢。”市民李先生说。

焦点5

车辆停放

停车位将配套规划 乱停车处2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放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在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道路有障碍物的对面一侧;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放电动自行车。”

据悉,车辆停放,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按朝向依次停放。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在浦西万达广场周边,电动车违停现象尤为严重。昨日下午,记者在现场看到,万达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已被违停的电动车霸占,非机动车难以通行。记者了解到,万达广场非机动车道违停已经是“老大难”之事,近年来整治多次效果并不理想。市民吴女士表示,虽然万达广场设有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但偌大的商圈,人流量、车流量巨大,难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办法》中对于停车需求方面也作出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设施。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

焦点6

车辆加装

禁止加装、改装行为 遮阳伞挡风衣都不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炎炎夏日,不少电动车加装了遮阳伞,而在冬日里,一些电动车则加装了挡风衣。而此类加装行为,严重影响到行车安全。而一些电动车进行改装提速,也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隐患。

一些市民认为,加装遮阳伞和挡风衣,就是为了遮阳挡雨挡风。交警介绍,加装遮阳伞和挡风衣的行为已改变了电动自行车原有的结构,在车辆交会时,遮阳伞容易割到人的头部,还易发生倾斜侧翻、遮挡驾驶员视线等交通安全隐患。

焦点7

违法免罚

自愿协助安全劝导 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自愿协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服务或者主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去年年底,丰泽、鲤城交警大队在泉州市区各大路口严查电动自行车不按道、逆向、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与此前不同的是,在丰泽辖区,电动自行车轻微违法行为人除了“带车学习”和“参与路面交通劝导”外,还可通过“微信朋友圈集20个赞”的方式来代替罚款处罚。如今,处罚方式将再次升级,只要自愿协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服务或者主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的,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有很多种方式,这样的新方式更深入人心。对于一些市民来说,罚款未必能达到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效果,如果能够真正参与到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劝导中,大家就能深刻地感受到违反交通法规的危害和交警日常工作的辛苦。”市民林先生说。

“如果只是当一会儿志愿者,会不会罚得太轻了呢?我认为,交警应该按照违反法律法规的轻重程度来决定当事人是否能够选择这种替代处罚的方式。”市民黄小姐说。

焦点8

车辆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必买 保险到期记得续保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鼓励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以及安装智能防盗设备。”

购买保险,是行车时的一种保障,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保险来理赔。

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7月1日起,中心市区全面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以来,商家就对售卖电动车的市民免费赠送三年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民骑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报保险理赔。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市民的电动自行车已经买了超过3年,超过了保险期限没有续保,万一发生事故就没有保障。

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处了解到,市民若发现电动车保险过期,可以带上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续保。

东南早报记者 傅恒 李菁 王柏峰 文/图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