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一恶势力团伙七人获刑!

泉州晚报

7月10日上午,泉州市法院开展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惠安法院对涉及同一恶势力团伙的2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继审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之后,审判的首个恶势力团伙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 因某涂料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英借款未还,黄某林(另案处理)纠集指使被告人林某洪、庄某彬、林某翔、陈某强等人,同时支付佣金给林某洪,让林某洪纠集被告人郑某彬、蔡某彬、刘某阳等人,聚集在其经营的某投资有限公司内,按指令分别结伙到某涂料公司和担保人即被害人潘某辉的经营场所、住宅及其家人的工作场所等地,采取强拉公司电动大门、拉挂横幅、聚众哄闹滋扰、张贴分发传单等非法手段进行讨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某涂料公司和潘某辉及其家人的正常经营、工作、生活,损害了潘某辉及其家人的声誉,造成潘某辉家人心理恐慌和财物损失450元。

2017年11月23日,黄某林因琐事与一酒行女店员王某某发生纠纷后,纠集林某洪、庄某彬、郑某彬、陈某强等人到酒行采取打砸物品,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对王某某耍横,致物品损失2251元和王某某诱发病因而死亡。

审理期间,黄某林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40万元,王某某家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

黄某林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林为首,被告人林某洪、庄某彬、蔡某彬、刘某阳、林某翔、郑某彬、陈某强等人为成员的 恶势力团伙。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洪、庄某彬、蔡某彬、刘某阳、林某翔多次受黄某林指使、纠集参与非法讨债,情节恶劣。被告人林某洪、庄某彬、郑某彬、陈某强受黄某林纠集,随意辱骂、威胁、恐吓他人致他人诱发病因而死亡,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民财物价值22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