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泉州网7月9日讯 (通讯员 黄华雄)目前,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适用于办理出入境事务需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就业、升学、服现役等。据悉,2018年石狮公安共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近2000份。
7月9日,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发布会上获悉,石狮公安进一步缩短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时间,在泉州市率先实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趟办结”的目标。
新举措下,石狮市公安局统一在派出所设立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台,由值班民警负责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规定各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对无犯罪记录的,由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缩短为当场办结并发给证明;对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需核查的,由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办结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通过EMS邮寄送达,也可自行前往领取,实现“一趟办结”。
具体来说,申请人可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石狮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原石狮市户籍人员迁出的,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在石狮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石狮市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暂住登记时间起算,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石狮市辖区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港澳台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有效证件,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省内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或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在石狮市居住的外国人,凭本人现持用的外国护照、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省内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据了解,“一趟办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石狮公安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次有益尝试,进一步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