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德化一男子为牟利,在家中私自设立屠宰场,从永春人黄某处购进生猪,进行宰杀,并进行销售。近日,德化法院审结了这起私设生猪屠宰场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曾某获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某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对被判处缓刑的黄某作出从业禁止令。据悉,这是德化法院首例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生产案件的禁止令判决。
在家私建屠宰场销售逾四十万元
曾某系德化县盖德镇人,自18岁起在德化县从事生猪屠宰,德化县屠宰场整合后,其到德化县裕盛屠宰场屠宰生猪。后其于2017年5月起到永春县蓬壶镇黄某的屠宰场屠宰生猪,并运到德化销售。2018年4月1日后,因其销售猪肉数量剧增,便未经许可,私自在自己家中修建了一个屠宰场,并向被告人黄某购进生猪到其私设的屠宰场宰杀。
黄某明知曾某的屠宰场系未经许可私自设立的,仍然向其提供生猪250头,屠宰后销售金额40余万元,并向曾某每日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各1份,以帮助销售私自屠宰的猪肉,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000元。曾某将宰杀的生猪,未经检验,就运到凤凰山庄旁的便民摊位,批发给胞兄胞妹等人,或销售给群众。
部门立案侦查两人均被判刑
2018年5月2日,德化县农业局接到举报,前往曾某家中进行执法检查,并当场查获生猪购买账册以及还未来得及屠宰的生猪4头、已屠宰未销售的生猪2头。5月3日,德化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曾某和黄某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7月4日,德化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猪、检验检疫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案情、被告人认罪情况等,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德化法院还对黄某作出从业禁止令,即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司法解释为何适用“禁止令”?
据悉,这是德化法院首例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禁止令判决。审理本案的吴法官说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故根据规定,在对黄某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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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早报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黄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