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驴友涉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
律师:建议增加驴友违规穿越承担的违法成本
针对此次穿越事件,相关调查和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支由7名驴友组成的队伍穿越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在大雪塘发生意外,其中一名女队员遇难。6月14日,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实了这一消息,并通报其中4人已自行下山,14日午间当地警方和搜救村民已赶到报案地,随后又赶到案发现场开始起运遗体下山。7名驴友涉嫌违规穿越保护区核心区,相关调查和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驴友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的事情多次发生,据当地统计,自2008年以来,卧龙公安分局已进行了十余次搜救工作,每次都需要投入大量人、财、物。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论坛、直播平台等组织违规徒步穿越卧龙保护区。律师建议由违规驴友承担相关搜救费用。
7人违规穿越
1女子遗体悬崖下被找到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官网14日通报,6月12日下午5时许,卧龙镇派出所接到阿坝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通过卫星电话报警称,有一行7名野外徒步爱好者组成的队伍正在卧龙保护区“大雪塘”徒步穿越。当日上午发现有网名为“江城子”的同伴失踪,经过寻找后发现“江城子”已经死亡。随后,死者身份确认:本名为王某某,女,重庆市人。除死者外,其他6名人员身体状况正常。
参与搜救的村民曾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透露,遇难者遗体在一处一百多米高的悬崖下面被找到。
官方通报显示,6月13日,汶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两名民警与卧龙公安分局两名民警一起前往高山现场进行勘察,同时组织了14名村民与公安人员一道上山,寻找和运送死者遗体。6月14日11时许,民警与救援村民到达报案地点。此时,4名驴友已自行下山,另有两人返回案发地点。民警在完成案发现场的现场勘查后,于14日晚间开始组织向山下起运遗体。
卧龙保护区管理局表示,根据报警人提供的信息及点位坐标,初步认定该行为属于涉嫌违规穿越保护区核心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目前,公安调查和救援工作尚在进行中,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和整个穿越过程尚不清楚。
保护区重重设卡
仍有违规驴友冒险进入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事发的大雪塘,号称成都第一峰,海拔5300余米。它位于成都市大邑县、阿坝藏族自治州和雅安交界处,距成都市中心直线距离不到80公里。该山的北麓则属于卧龙自然保护区内,有着目前唯一的攀登路线,但进入保护区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通常情况下禁止入内。
卧龙保护区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为防止外人违规进入保护区,当地在保护区外围拉起了铁丝网围栏,并设置了众多公告牌,上面写着“禁止在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穿越活动”“禁止翻越 违者罚款500元”等字样。当地村民称,虽然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和巡逻,但仍有一些人会寻找漏洞。
北青报记者获悉,此次发生意外的7人队伍从邓生方向进沟。目前,游客经过同意可以到沟里顺寻山里的栈道徒步,最远可以走到名叫牛棚子的一个据点,但不允许向上攀登。
此次参与救援的村民王勇(化名)告诉北青报记者,山上地形陡峭,基本属于无人区,根本没有路。即便是当地人也最多只在海拔3500到4000米的区域放牧,而这次出事的驴友则直接上到了海拔5000米的位置。
仍有人组织
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论坛、直播平台等渠道发布帖子,中间穿插大量卧龙自然保护区的图片和视频,同时讲解“违规穿越”的攻略,甚至还有人专门在网上售卖穿越卧龙自然保护区的离线导航设备,组织游客聚集进行违规穿越。
针对有人心存侥幸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的问题,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去年还曾在官方网站发提醒,近年来,在卧龙自然保护区开展徒步等户外活动的“驴友”越来越多,少数游客甚至在核心区、缓冲区等禁止开展户外活动区域违规徒步穿越,此类在禁止区域开展活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破坏,徒步人员本身也存在很大的人身隐患。
根据保护形势需要,卧龙将加强宣传和寻呼力度,将及时发现和阻止违规徒步活动作为巡山护林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各进山入口安排巡山护林人员轮流值班,宣传保护政策,劝阻违规户外活动。
律师建议
增加驴友违规成本
近年来,违规进入卧龙保护区试图探险穿越的情况并不少见。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四川省林业厅野保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驴友擅闯保护区核心区事件,很难对当事人进行有力的处罚,很多地方规定得很模糊。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当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在公民陷入险境时,应当第一时间提供救助。但是,如果个人明知险境,仍然以身犯险,或者故意尝试危险行为,对于冒险的发生存在故意,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对公共资源的浪费。赵良善律师认为,针对民事责任,建议此后的立法上可以考虑,对一些情节恶劣的故意犯险导致救助当事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责任负担。例如,承担一部分政府搜救费用等。
至于惩罚措施,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结果的,按照“关于未经允许进入无人区、景区的行政处罚”严格落实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外,建议立法上增加故意穿越的违法成本。
文/本报记者 熊颖琪 张香梅 统筹/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