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喝酒以后并没有驾驶机动车,却依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到底是咋回事?
12日,德化法院公布了这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今年3月2日晚,陈某来到张某的家做客,相谈甚欢,张某约陈某出去吃夜宵,于是二人来到张某家附近的烧烤摊,烤串就啤酒,喝了起来。到了3日凌晨,二人已喝掉多瓶啤酒。张某见陈某喝的比较多,便提议由其来驾驶陈某的摩托车载陈某回家,陈某同意。二人带着浓浓的醉意就这样上路了。
途中,张某、陈某与他人发生了冲突,进而三人互相殴打,张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闻到一股酒味,于是便让张某进行酒精测试,并带其到医院抽血。经鉴定,案发时张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4.31mg/100ml,已达到了醉酒的标准。
近日,德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陈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根据案件情节、二人的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案件中,陈某虽然喝了酒,但并未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法官解释道,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提供交通工具由其驾驶并上道路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现实中,有三种情况成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是明知他人必须驾驶机动车仍然极力劝酒,且酒后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是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胁迫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三是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陈某即是属于第三种情况。吴法官提醒道,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开车的人强行劝酒,不教唆醉酒的人开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即是不开车,也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赖小瑜 黄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