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6月11日讯 一客车司机因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2人,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6月5日,晋江法院对被告人邱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悉,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晋江法院首次做出的该类判决。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驾驶闽C*****号中型普通客车(营运),载运30名乘客沿省道308线行驶,至晋江市龙湖镇政府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查,上述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2人。1月4日,被告人邱某经传唤到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湖中队接受处理。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共载客31人(含本人),超过额定乘员12人,其行为侵害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危险程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情况,本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杜绝超员超载,否则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择 通讯员__丁钊珑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