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日前发布《2019年4月失信风险警示报告》。通过对近日曝光的“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及以往媒体曝光的汽车消费领域失信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报告》提醒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需重点防范“五大套路”。
《报告》提到,4月24日,财政部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包含车补、桩补、交补等补贴奖励和预拨补贴,对新能源车市场稳增长发展有巨大作用。此外,据有关媒体分析,由于经销商近期积极消化库存,促使一些汽车厂商进行“感恩回馈”等品牌推广和促销,目前终端实际成交价格比较实惠,预计近期汽车消费将是广大老百姓关注的热点之一。
通过对近日曝光的“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及以往媒体曝光的汽车消费领域失信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报告》提醒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需重点防范“五大套路”:
一是强制收取附加费用。在消费者申请汽车贷款时,一些汽车销售商以协助办理按揭手续为由,通过口头约定、特别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向消费者强制收取按揭管理费、评审费、服务费等费用,即使消费者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仍需交纳这笔费用。有的汽车销售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按揭购车,故意下浮车价,宣称按揭购车比全款购车更优惠,达到变相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的目的。
二是强行捆绑保险。在消费者贷款购车时,大量汽车销售商以保险公司、银行要求为由,让消费者必须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购买贷款合同中指定的保险项目,获取保险公司返回的保险手续费或佣金。这一做法已经成为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一些汽车销售商要求全款购车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商业险,有的甚至以特别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消费者只有按照销售商的要求购买保险才能拿回保险金。
三是强制搭售商品。一些汽车销售商故意在车辆价格上作出让步,同时抓住消费者对车辆进行装饰的需求,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其他附加商品或服务,以谋取更多利润。特别是对于紧俏车型,汽车销售商往往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或购买其提供的高价车辆装饰商品,否则延迟数月后提车。
四是商业贿赂手法隐蔽。汽车4S店定点维护保养是销售商的重要获利手段。一些汽车销售商与保险公司签订维修协议,约定销售商代办的保险业务金额与汽车送修金额挂钩,既获得保险返利又获取高额维修利润。车辆发生事故(故障)报保险公司维修后,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通知维修费用明显高于普通汽车修理厂的汽车4S店,消费者如果选择在其他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则设置赔付障碍,消费者基本无维修自主选择权。
五是“霸王条款”大量存在。在销售过程中,许多汽车销售商在格式合同文本中添加部分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或订立“如遇厂方供货、运输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供方无法按时交车,不视为违约”等条款,或故意乱用“定金”“订金”“预付款”等合同关键词语,或强制购买代办服务,如“新车第一年保险须由本公司代理”“甲方未在授权的服务中心进行保养,车辆在保修期内在非授权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后,一律不予保修”等。
为防范类似“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发生,使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购车,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提示信息,《报告》提醒各位“准车主”们在购车时,要牢记以下“六个细节”:
一是仔细验收再签字。消费者购车时,先检查车辆是否有合格证,如果没有合格证,一定要查明原因,实际上有些销售商将车辆合格证抵押给银行贷款,建议消费者拒提没有合格证的车辆。其次,认真仔细按照所购车型的配置逐项进行验收,验收有问题的拒绝签字,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分担不清问题。
二是保留购车凭证。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购车时的合同、发票等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
三是慎重改装。经营者对消费者因擅自改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改装汽车应慎重,即便是改装加装也最好是在提车前和经销商约定好,由经销商负责给改加装。
四是选购汽车配件不马虎。选购汽车配件时,消费者应要求经销商在清单或发票上注明所购配件的生产厂家,并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规定等。
五是质量不合格可退货。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责任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如遇质量不合格汽车,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货。
六是向强制交易说“不”。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强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问题。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并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针对媒体曝光的失信事件及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报告》建议汽车厂家及经销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自查和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各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杜绝各类不合规、不规范行为。同时,建议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立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相互协调,创造适宜诚信的社会环境和竞争环境,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市场。对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等规定。提升产品质量担保立法层级,明确违法追究责任到人,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经营者逃避自身应尽义务和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加强汽车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关注消费者反映问题,进一步加强汽车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和附随服务,加大监督抽查范围和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是建议探索建立汽车消费领域信用公示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作用,公开披露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失信行为,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