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3月19日电(郭其钰)19日,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慧强受贿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丽水中院供图 摄
公诉机关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慧强利用担任东阳市委常委、东阳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六石街道党工委书记、常务副市长、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华市婺城区区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工程推进、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9.483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慧强退回全部涉嫌犯罪所得,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被告人郭慧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郭慧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郭慧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深刻反省、自责,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