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泉州市同时出台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以下简称“恳谈会制度”)和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诉求处理机制”),旨在广泛深入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解决企业的合法利益诉求。
恳谈会制度:制定经济领域重要政策应征求企业家意见
恳谈会制度体现了协商性。恳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求对市委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的意见建议;征求对有关重要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建议;听取企业家对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泉州市营商环境的批评和建议;听取企业家对政府相关部门各项涉企政策、规划、法规的建议;听取企业家反映涉及产业、行业以及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恳谈会制度明确了恳谈的形式和程序。其中,恳谈的形式分会议和书面两种,会议恳谈一般每季度1次;市委、市政府及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在制定经济领域重要文件、重要政策等事项时,应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政策、重要事项书面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时,企业家以书面形式反馈。
该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跟踪督办制。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门人员,细化具体措施并明确办结时限,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负责对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诉求处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诉求处理机制更加突出解决问题,希望通过建立诉求意见处理、反馈、跟踪的长效机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可以通过“12345”民营企业服务平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服务窗口、市政府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反映诉求。
诉求受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诉求意见办理工作机制,收到企业诉求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诉求企业,对受理的诉求,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企业诉求后,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独办的企业诉求,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诉求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办理意见答复企业;对分办的企业诉求,由承办单位分别直接答复企业;对会办的企业诉求,协办单位应在收到诉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交办单位或企业同意,可将办理时限延长10个工作日。
交办单位要及时跟踪承办单位答复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企业可以对诉求的办理结果作出A类为“满意”、B类为“基本满意”、C类为“不满意”的评价。交办单位收到企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应要求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对确需重新办理的,由交办单位向承办单位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答复。
企业诉求超出承办单位职权,但在市级层面可以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诉求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提请市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记者 王树帆 通讯员 张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