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找老乡替考科目一 考生和“枪手”皆被拘役罚款

海丝商报

不懂电脑操作过不了科目一理论考试,江西人罗某便找来老乡陈某当“枪手”替考。因两人年龄、相貌不符而露馅,当场被抓。昨日,南安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两位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罗某、陈某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找老乡替考科一两人被抓现行

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在南安市交警大队驾驶证管理中队科目一理论考试考场,监考警官发现,一名自称为罗某的考生出示证件时,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生照片与现场考生本人出入较大。在仔细对比后,监考警官认为参考人员与现场考生不是同一人,有替考嫌疑。

随后,考官询问这名男子是否为考生本人时,男子支支吾吾,非常紧张,之后便承认自己不是考生本人。之后,在考场外等候的罗某当即被警方控制住,两人被移交至柳城派出所处理。

经查,考生罗某(男,44岁,江西人)之前在洪濑镇打工时,认识了老乡陈某(男,27岁,江西人)。罗某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12分,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即科目一考试),由于罗某只有小学文凭,不熟悉电脑操作,于是便请陈某帮忙考科目一。出于老乡之间的朋友情谊,陈某一口答应。

“他跟我说可以替考,我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就答应他了。”陈某后悔地说道,被抓后罗某也表示自己是存着侥幸心理,想叫人替考,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

犯代替考试罪拘役1个月罚款1000

2019年2月17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陈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让被告人陈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陈某代替被告人罗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罗某、陈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两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南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替考或者让人替考的均构成犯罪。从现有规定看,近20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都对相应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或入职条件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教育类考试,目前社会上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都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望各位考生考场上论英雄,切勿以身试法,此外,认真通过驾考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记者 陈江涛 通讯员 吴序开 林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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