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柳龙超)近日,惠安县法院依法宣判两起非法上访案件,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7月6日,郭某水兄弟与他人因墓地占用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案。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惠安县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后经泉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其间,被告人郭某水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案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土地被侵占、法院判决不公等,后不满百崎乡政府、台商区公安分局、惠安法院对其反映的事项的答复处理,先后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共13次,并被台商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以行政警告、行政拘留等措施。
其间,台商区百崎回族乡政府多次派人将其接回并产生额外财政支出96381元,且为说服、规劝其息访或按合法途径上访,派出多人次进行劝导、稳控,他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更是多次严重扰乱及影响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导致耗费及负担数额较大的额外财政支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2015年起,郑某勤以5.182亩田地被黄塘镇政府征用、没有得到补偿等诉求为由,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9次训诫及惠安县公安局8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又于2017年4月21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
非法上访期间,黄塘镇政府和惠安县信访局多次派工作人员劝返、接回郑某勤,并向其讲解有关信访规定,说服、规劝其息访或按合法途径上访,产生额外财政支出107589元,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的工作秩序及惠安县黄塘镇政府、惠安县信访局日常工作秩序。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法院认为,郭某水和郑某勤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更是多次严重扰乱及影响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导致耗费及负担数额较大的额外财政支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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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表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承办法官提醒,信访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但法律同样禁止公民滥用权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