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年1月份以来,全市有8名驾驶员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其中有5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另有3名驾驶人因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
【典型案例】
发生事故后逃逸
2017年11月25日8时4分许,叶某驾驶闽C0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致二轮电动车在倒地过程中剐撞到前方同向由谢某驾驶的闽C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黄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谢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叶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叶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2018年7月3日23时11分,王某醉酒后驾驶闽C9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318线由西往东行驶于快速车道上,至晋江磁灶镇传化公路港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部,造成电动车上乘员陈某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肖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1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标准。
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24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据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东南早报记者傅恒 通讯员赵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