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月22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依法公开宣判上海海洋大学原副校长李延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延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延臣利用担任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院长,分管该学校(院)基建、校产、后勤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经营活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7万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延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延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延臣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追缴,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