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这个实施细则 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晋升

泉州晚报

日前,泉州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了《泉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细化党政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细则》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成员、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其他领导、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等6类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并对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编办、文明办、党校等7类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实施细则》明确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副职领导分管,提出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都是清单式的,可以逐条逐项对照考核和检查。如: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重追究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的,迟报、漏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重追究责任;组织、统战部门在审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时,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推荐提名。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泉州市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年度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履行《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安全生产“终身追责”

泉州市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终身追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此外,泉州市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补救减责”机制。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抢救的;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的;组织事故救援科学有效的;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线索和舆情动态的;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或者主动化解已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舆情影响和群体性事件的。(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王文周)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