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安乐死”之前先把缺失的死亡教育补上

新京报

在讨论“安乐死”之前先把缺失的死亡教育补上

斐然成章

当前,开展积极有效的死亡教育显然更有紧迫性。

近日,“八旬老人不忍病妻受罪拔呼吸管”的新闻再次引发了大众对安乐死的讨论。

事件很简单,黄阿婆患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抢救后靠插呼吸管维系生命,随时可能死亡。丈夫徐大爷不忍心妻子受病痛折磨,就伸手将插在患病妻子咽喉里的呼吸管拔掉……所幸的是,徐某的拔管行为被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发现。经紧急救治,拔管行为没有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

安乐死,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处于极端痛苦之中,在本人或亲属的强烈要求下,经医学鉴定、有关部门认可,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可以看出,安乐死是一个有着医学程序和医学伦理的科学命题。不过,安乐死却又不仅是一个医学的问题。在任何国家,安乐死都涉及法律、伦理、社会、家庭、观念等等的系列争论。换言之,个体生命自医学上出生的那一刻起,他的肉身就承载着多重的附加元素,重新定义和规训着他的一切,包括死亡。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安乐死的概念,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已经超过了20年。有人说这是对病人的解脱,有人则认为这是彻底的谋杀。20多年间,对于“死”,对于“安乐死”以及“能否选择安乐死”,国人没有一致的意见。

因此,立法部门对安乐死一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没有打开合法化的切口,所以,给病人实施安乐死是违法行为。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生与死是一组对立的矛盾,谁都无法避免。就中国家庭来说,对于新生命的诞生,全家会全力以赴做好准备。但对于死亡的话题,很多家庭是讳莫如深,并不能坦然面对。学会了优生,却不懂得优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死亡教育观。甚至在很多人眼里,死亡表征的神秘性、不可逆性、不可知性,代表着一种令人恐惧、给人威胁的力量。

于是,对于危重濒死的家人,很多家庭宁可痛苦地让他活,也不敢有尊严地让他死。因为面对着前述的法律、伦理、社会、家庭、观念等的系列争论,谁都难以在生命的长度和质量中作出选择。电影《天道》中的大哥的一番话很有代表性,“就算是父亲是植物人也不能拔管子,我是长子,我不能让别人说我们做儿女的不孝顺,不能让人家背后戳脊梁骨。别说家里还有点钱了,就是砸锅卖铁也得保住爸的这一口气。”

生命权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最高的人权。在步入老年化时代的今天,我们应当学会面对死亡,既要有质量地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要有尊严地死,如秋叶般静美。然而,“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现实条件还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因此,当前,开展积极有效的死亡教育显然更有紧迫性。这一点恰如白岩松所说,“中国人讨论死亡的时候简直就是小学生,因为中国从来没有真正的死亡教育。”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