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杭州桐庐两大妈吵架,一名大妈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近日,桐庐院审结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一场争吵真的“气死人”了
柳大妈和郭大妈都是桐庐莪山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郭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柳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本来是相安无事的两人,却因为一件小事发生了命运的纠葛。
2017年12月上午,柳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郭大妈认为柳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言辞比较激烈,最后被工友给劝住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约半小时后,郭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不幸的是,第三天,郭大妈死亡。
为了索赔上公堂
今年4月,郭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柳大妈告到了桐庐法院。
郭大妈家人认为,郭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两人都在针纺厂上班,她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
柳大妈在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因此,柳大妈应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郭大妈家人要求,柳大妈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14239余元。
柳大妈则认为,当时是郭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
郭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她与郭大妈的吵架是郭大妈死亡的原因。
所以,柳大妈认为,自己不应该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终判赔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是明知的,且意图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可能预见。
本案中,柳大妈与郭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
所以可以认定,柳大妈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柳大妈与郭大妈是因为工作争吵,柳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郭大妈死亡的过失。
同时,郭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也无故意或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柳大妈与郭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郭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郭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脑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郭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也有因果关系。
因此,郭大妈去世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
综合本案案情,桐庐法院最终酌定,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郭大妈自行承担90%,柳大妈分担10%,柳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历年来发生不少。
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毕竟“气死人”严重的话,可能要赔钱甚至面临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