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创新八条”措施 推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闽南日报

笔者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获悉,日前,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加大自主创新正向激励

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步伐,加大研发投入。至“十三五”末,力争全市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在享受全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对首次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励;对非财政划拨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增加22%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凡符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并列入统计目录的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在漳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对照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原则,在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若干个高水平实验室,并在用地、基础建设、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通过评估确认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立项资助的,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独立法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来漳创办或与在漳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专项,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智能芯片、图像视频识别、语音识别领域的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智能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驾驶、智能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融合创新和解决方案。

支持高新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基地着力培育和引进人工智能创业企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给予5年租金减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属科研院所、高校等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可通过协议或评估定价、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持有的科技成果价格,自主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处置持有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继续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建设创新创业基地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漳州市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科技创新创业基地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孵化面积,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发展科技服务业

支持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且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的支持。

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鼓励支持在漳高层次人才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再按该企业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同时引入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按实缴担保费或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创办或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等,对列入国家或省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按企业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参与投资,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出资参股。 (市科技局)

[责任编辑:林春婷]